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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下午6时,陷入富士施乐“贿赂门”事件的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公布了其对这一事件的调查结果,结果显示,相关律师确实曾与该案仲裁员于仲裁庭外会面。不过,该事务所也在调查结果中表示,这一行为并未事先得到富士施乐及事务所的授权或同意。同时,“在该事件过程中不存在贿赂情节,亦未从结果上影响相关仲裁案的最终裁决”。
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在其当天公布的调查结果中表示,“立即停止张德才律师以我事务所名义执业。”
当天下午,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在第一时间向新浪科技发来了关于调查结果的公开说明信,就调查结果做了详细说明。
1月17日,有国内媒体披露了一段视频资料,录像显示的是2005年7月6日晚,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员工、法律顾问陈振伟,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德才,与一位受聘于天津仲裁委员会的戚姓仲裁员,在天津一家大酒店包房里就餐的情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律师不得与任何仲裁员私下接触。同时,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公开信
近日,相关媒体报道的我事务所执业律师张德才,在代理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某合同争议仲裁案期间与仲裁员私下会面一事,我事务所秉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立即向相关各方进行了详细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 ,张德才律师曾与该案仲裁员于仲裁庭外会面,且该行为未事先得到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及我事务所的授权或同意。同时,在该事件过程中不存在贿赂情节,亦未从结果上影响相关仲裁案的最终裁决。
我事务所认为,无论以何种理由,张德才律师在代理仲裁案件期间,与相关仲裁员于仲裁庭外会面的行为,违反了我事务所律师执业规范,属严重违纪行为。对此,我事务所已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立即停止张德才律师以我事务所名义执业。
二、给予张德才律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三、对于张德才律师的违纪行为责成其作出深刻反省与检讨。
以上处理决定,我事务所将同时通报给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司法局、天津仲裁委员会。同时,我事务所将引以为戒,对全体律师加强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
在此,我事务所希望通过媒体就张德才律师的违纪行为向相关各方表示最诚挚的歉意。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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