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美国“特别301条款”,“337条款”在中国知之甚少。但自1995年以来,几乎每年都有中国企业遭受“337调查”,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记者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图表上看到:从1986年到1995年十年间,美国对全球发起的143起“337”调查中,对中国的仅有3起。而从1996年到2004年九年间,美国对全球发起的157起“337调查”中,针对中国的就达36起。据US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资料显示,近一两年,在被USITC认为构成非法贸易行为的众多案件中,中国内地已经替代中国台湾地区,成为亚洲败诉数量最多的地区,而中国内地企业胜诉案例至今也只有寥寥数件。
“‘337调查’已成为继反倾销调查以后中国产品出口新的障碍,相对于反倾销,‘337条款’更为苛刻,一旦实施将比反倾销措施更加严厉。”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处处长李群英在近日举行的“2005年中国进出口政策高级研讨会”上表示。2004年引得媒体竞相报道的“中国电池企业打赢美337调查案”,被看作是中国企业在应对国外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中唯一终裁获胜的一场官司。据知情人士透露:此次诉讼仅聘请律师费就高达几百万美元,且不论在诉讼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而中国企业不应诉、怠于应诉的问题所在主要集中于法律意识淡漠、调查程序烦琐、律师费用高等方面。
 揭开“337调查”的面纱
美国“337调查”源自“337条款”,因美国的《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节而得名,后经三次重大修订。据法律界人士介绍,最近一次修正后的“337条款”规定,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行为,主要针对侵犯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行为,也包括侵犯著作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利的行为,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侵犯普通法商标权及其他商业侵权行为,并且对美国产业可能造成抑制或垄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可以应美国国内产业的申请,进行调查。该条款规定,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旦认定某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企业专利权,则可颁布命令,禁止进口该项产品。其结果是特定企业的相关产品乃至全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337条款”将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分为一般性不公平贸易做法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做法。但几乎所有的“337调查”案件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
一般性不公平贸易做法指将货物进口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其威胁或效果足以实质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或造成限制或垄断的行为。
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做法,是指进口到美国的货物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的行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337条款”并不要求实际损害为前提,这比世界通常的知识产权法律都要苛严的多。
“337调查”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疑难的为18个月。其重要程序是:美国公司向ITC起诉;ITC在30天之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被告;被告在送达通知之日起20天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反诉;复杂的调查听证;ITC裁决。如有不服ITC裁决的,可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起诉。在整个调查过程中,ITC有权签发临时性排除令。若ITC裁决原告胜诉,ITC可向美国公司提供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和停止令等救济措施。其中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s)最为凶猛,它不仅针对被告公司的产品,还对所有公司的类似侵权产品均有效。而其他国家鲜有类似规定。实际上,各国纷纷指责美国“337条款”违反国民待遇原则。而中国的政府官员也认为它是“一种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案,客观上对进口产品构成贸易壁垒”。
律师建言应对之策
一些法律和经济界的人士预测说,“337调查”在今后十年可能比反倾销来得更猛,现在中国任何出口产品随时都有可能成为“337调查”起诉和调查的对象。目前中国企业也有自己的难言之隐,如果是国内企业自行应诉的话,不仅要面对繁琐的调查程序,还要支付几十万甚至数百万美元不等的巨额律师费用,而胜诉结果难以预测。
中外律师在接受《中国经贸》采访时,提出了企业在面临337调查时的应对之策。
重视海外专利申请
发达国家的大公司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普遍做法,就是进行海外专利申请。他们将自己的发明专利拿到其他国家申请注册,一方面可以作为占领对方市场的“护身符”,另一方面又可以成为威胁竞争对手“侵权”的“狼牙棒”。如为了争夺美国这个巨大的市场,许多国家都在此申请了大量专利。
有数据显示,在美国对中国的39起“337调查”中,涉及电子工业的案件16起,约占调查案件总数的41%;涉及化学工业的案件10起,约占26%。
“中国公司必须要有自主知识产权,否则永远都会被动挨打”,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经理李伟直言不讳地指出。在2004年的思科诉华为一案中,假若华为也有专利权,哪怕只有一个或几个,华为都有和对方讨价还价的砝码。因为专利是有交叉许可的,对方用专利权打我们,如果我们自己有专利,就可以与对方谈许可,至少对方不会那么咄咄逼人,丝毫不给余地。由于华为没有理论的砝码,思科的进攻策略就是要把你完完全全地逐出美国市场。
尤其对于企业的研发部门,不仅应加强知识产权的教育培养,还应该认识到其研发过程中的新技术,积极申请专利。专利或知识产权不是什么高深莫测的事情,不是只有火箭上天才有发明创造可言,世界上最赚钱的专利不是多么大的发明,而仅仅是那小小的“曲别针”;遇到国外对手的知识产权挑战,不要害怕,要积极迎接挑战。
编织自主知识产权网
有些企业总觉得发明在自己手上,别人拿不走,有的甚至觉得申请专利要花一笔经费。这一点在很多企业包括高科技企业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仅仅是注册几个商标,申请几个专利,那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
北京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冉瑞雪律师(中国;美国纽约)认为,在“337调查”应诉这种危机事件处理之外,中国企业更应练好基本功——打造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从分析竞争对手知识产权入手,确立防御策略,从申请专利商标等着手,完成自有知识产权保护布局。其实,这不仅仅是有助于防范美国“337调查”,而且是对抗其他知识产权纷争的有效武器。 对企业来讲,应当对国内外本行业或本专业的专利研发情况了如指掌,从所编织的专利网中寻找突破口。如一些企业没有自己的核心专利,但是可以从外围入手开展研发,申请一些外围专利,有了这样一批专利也可以增加与跨国公司讨价还价的余地。再比如,如果发现国外公司在中国没有申请专利,就可以利用这个空档合法、无偿地使用他们的专利。有了一张专利网,还可以及时发出专利预警,包括出口预警、研发预警等,使企业做到趋利避害。
制定标准合法垄断
国际上流行的说法是:一流的企业制定标准,二流的企业开发专利,三流的企业制造产品。有了专利,固然可以取得合法的垄断,但是,如果能够把专利上升为标准,这种垄断就是别人不可企及的。
多年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李伟提出,很多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是涉及专利,尤其标准专利。在一些关键的技术领域,各国都在争相打进行业标准来,中国在对外贸易中面临的问题之一就是没有掌握核心标准专利,对方一旦在贸易政策上提出新的标准,就很容易将我们拒之门外。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不仅应当在开发专利上有所作为,还应当在制定标准方面做出努力,这样的标准一旦制定出来并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就等于掌握了这一领域的“生杀大权”。比如大唐电信在3G领域制定的TD—SCDMA标准,得到了国际的认可,就值得中国企业向他们学习。
公平解决 降低成本
美国杜威律师事务所孟雪林律师认为“337条款”作为一项贸易规则,(USITC)是独立的,其程序是公平、中立、高透明度的。中国企业首先考虑的问题,无论是“337调查”还是其它程序,公平的前提是必须按照现有的游戏规则进行。(USITC)的规则规定,不应诉则会导致缺席判决,简而言之,不战而败。
在任何法律或者行政程序上作好准备是很重要的。中国企业面临的的最大问题就是了解“337调查”,知己知彼,争取应有的公平。美国律师孟雪林提醒中国企业,由于“337条款”程序运行得很快,所以作好准备以快速响应就相当重要。
面对高昂的诉讼费用,冉瑞雪律师指出通常中美两国律师联手帮助中国企业应诉“337调查”有助于降低应诉费用,并且中国律师能利用其熟悉国情的优势在答辩中用美国人熟悉的方式解释中国企业的情况。另外,企业可以试探和解的可能性,通常,和解将大大节省应诉费用,再者,企业可以在律师的协助下讨论是否可以只采用一般应诉的策略,而不是攻击“337调查”案件申请人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权利的有效性。
中国企业应未雨绸缪
近几年来,中国已成为美国“337条款”最大的受害者。究其原因,主要是中国对美国出口产品技术含量上升,一些工业制成品大部分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很容易被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侵犯知识产权、进行不公平竞争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起诉。不可置疑的是,这种贸易“顺差”客观上在美国市场构成了激烈竞争,美国企业便不断利用“337条款”作为市场化的技术壁垒手段打击中国的竞争者。
而日前激增的针对中国进口产品的美国“337调查”案件已经凸显了构建中国版“337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冉瑞雪律师在提到中国企业如何在本土发动相关法律程序以对抗在美国的调查程序时指出,在中国版的“337调查”建立之前,中国企业手中的筹码并不多。再者,中国版“337调查”将促成中国企业进一步重视知识产权。因为“337调查”适用的前提是企业自有相当数量的专利、商标、版权等,否则,它将无法利用中国版“337调查”保护其知识产权。
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中国《对外贸易法》确立了保护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原则,但缺乏具体的措施和实践。对于大多在美国并无知识产权权利的中国企业而言,目前更多的还是美国企业利用“337调查”打击中国企业,要达到“337调查”为我所用的阶段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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