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是最大的受害国
本报2006年3月20日B1版报道中国墨盒遭遇337调查,但国内很多企业对337调查极其严重后果认识仍然有限。中国已成美国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在去年12月举行的“美国知识产权司法及337诉讼实务论坛”上,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官瑞德说:“现在ITC 有26个正在调查的‘337诉讼’,其中15个与中国有关。”
而据中国商业联合会的统计,从1996年开始,美国每年都对中国大陆发起337调查,总趋势呈不断增加态势,尤其是近几年,美国对中国大陆的337调查增长非常快。2002年17起,涉及中国大陆5起;2003年18起,涉及中国大陆8起;2004年26起,涉及中国大陆11起;2005年29起,涉及中国大陆的又有8起。尽管从1986年开始,美国对中国台湾的337调查占美国337调查总数的比例最高,达到31%,但最近3年,中国大陆已经超过中国台湾,成为遭美国337调查最多的国家。
什么是337调查?
337调查因美国的《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而得名,条款明确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其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的重点是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行为,被诉人的产品侵犯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的行为,只要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者正在建立相关产业,就可能被判断侵权。
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汪玉旋律师告诉记者,337调查程序一般是应相关权利人的起诉而启动,这是一种准司法程序,采取对抗制的庭审,区别于没有对抗程序的301调查,而后者属于行政报复措施。ITC是一个独立的、超党派、准司法联邦机构,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构。
汪律师提醒,遭到337调查的企业如果不应诉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其后果相当严重。一旦认定被诉人违反了337条款,ITC可以作出两种行政救济手段,即排除令(Exclusion Order)和禁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其中排除令又可分为普遍排除令和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禁止某一类的所有进口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也就是对物不对人,不区别原产地或生产商;另一种是有限排除令,只禁止被调查企业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却可以适用于被调查企业现在和今后生产的存在侵权行为的所有类型的产品,甚至可以扩大到下游产品以及上游的零部件产品。禁止令则主要针对在美国的被告方,禁止其产品在美国销售。
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及中美贸易的发展,中国对美国贸易出口在种类、数量方面增长迅速,技术含量也越来越高,一些很有实力的大企业已具备了较高的研发能力,与美国企业的差距不断缩小,对美国的竞争对手威胁日益增大。
有关专家分析,之所以337调查针对中国企业的越来越多,还有两个方面的重要原因,一是目前我国对美国出口的产品仍以劳动密集型加工产品为主,很大部分缺乏自主知识产权,是通过仿制或贴牌(OEM)生产出来的,很容易被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向ITC提起337调查。另外一方面,我国企业由于惧怕高达数百万美元的诉讼费而不积极应诉,被缺席判决,不战而败,使得美国公司和其他国家企业认为对我国进行337调查非常容易,把我国企业当成了“软柿子”,从而增加了他们对中国企业“告黑状”的野心。
面对337调查,我们准备好了吗?
有人称337调查为“知识产权铁幕”,挤压着很多中国企业的上升空间。面对这面铁幕,中国是否做好了准备?
面对337调查,至少到目前为止,中国出口企业的表现不尽如人意,在诉讼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一项调查显示,在美国对中国出口企业已结案的28起337调查案件中,以和解方式结案的为7起,占25%;申诉方撤诉的案件为5起,约占17%;裁决被诉方不构成侵权的4起,约占14%;裁决被诉方侵权成立的12起,约占43%。中国企业一直处于被动地位,就算是最后和解的,中方应诉企业也要支付高额的专利许可费。
在记者的采访中,专家们强调最多的就是企业一定要积极应诉。出口企业是否应诉不应只看眼前利益,只看到高额的诉讼费用,忽视潜在和长远的损失。对于美国的337调查,不应诉就意味着败诉,甚至意味着企业将长期失去美国市场。在应诉前,企业可委托在商标和专利权方面有特长的律师事务所,积极搜集证据进行抗辩,以争取胜诉。如果确实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也要采取措施,寻求达成和解。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的刘鹏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行业协会应当在应对337调查过程中发挥沟通作用,建立应诉基金,协调企业积极应诉。一定要克服同行相轻的心理,开诚布公、精诚合作,每个企业的利益与整个行业的利益都是密不可分的。企业联合应诉一方面可以相互交流信息,另一方面可以借分摊律师费而降低诉讼费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就曾组织企业联合应对美国对我国农用拖拉机、无汞碱性电池的337调查,取得了较好的结果。
汪玉旋律师则认为,某些企业花钱而整个产业受益,一些小企业存在“搭便车”的现象,是制约企业积极应诉的一个重要因素。他提议国家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制度,鼓励企业积极应诉,对于有“搭便车”心理的企业要有一定的制裁措施。
启动337调查程序的主体资格并不限于美国人,任何人只要在美国拥有有效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都可以提起337程序。近年来日本企业在美国提起的针对美国企业的337程序比美国企业针对日本企业提起的337程序在数量上还要多。只要符合条件,中国企业当然也可以针对美国企业提起337调查。专家提醒中国企业要注意海外维权意识,要学会为我所用,加强自主创新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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